男青年为找回前女友报假警称她偷东西(图)

28.03.2014  07:51

陈晓在法庭上宣读悔过书。

陈晓在法庭上受审。李自庆 摄

年轻男子陈晓在征婚网上伪造个人资料骗了个女友,女友发现后愤而分手。而陈晓不甘心失去女友,不惜报假警,诬告陷害前女友偷了自己的贵重钱物,指望警察帮忙找到前女友。结果,前女友被警察网上追逃,还在出差时被抓。警察发现问题后立即把陈晓抓了。昨天上午,南京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以陈晓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通讯员 李自庆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用假资料征婚骗来个女大学生

1986年出生的陈晓是南京人,中专学历,没有正当职业。陈晓曾有过一次婚姻,生有一子。但因他承担不了养家糊口的义务,加上其他矛盾,妻子于2011年离他而去,儿子归他抚养。当时,陈晓干着保安,却经常跳槽,挣的钱还不够自己花,抚养儿子的责任他推给了老人。离婚后不久,陈晓越发感到没有女人的日子实在难熬,就打算再找一个,而且还暗自发誓要找个年轻貌美学历高的。2012年7月,陈晓到网上注册了个名叫“骑牛追宝马”的网名,并虚构履历称自己毕业于复旦大学,就职于南京某知名传媒广告公司,父亲是公务员母亲是老板,还称自己在江宁有大套房子,另拥有一辆奔驰520I轿车。

陈晓这么一忽悠,还真有不少女孩相信并主动跟他联系。陈晓最终决定与东北姑娘黄丽建立联系。黄丽时年23岁,大学本科学历,当时在南京一家大型电子企业当翻译。两人相识不久,黄丽就和陈晓住到了一起,只不过那不是什么大房子,而是陈晓在老下关的一处再普通不过的住宅。黄丽住过来后,陈晓谎称儿子是自己侄儿,而目前的居住环境虽算不上上等,但皆因工作便利考虑。把年轻漂亮的黄丽忽悠到身边后,陈晓心里乐开了花,感觉自己已经离不开黄丽了。

女友发现真相出走 他竟报假案

岂料,2013年7月,黄丽忽然发现了陈晓与前妻的结婚照,两人发生激烈争吵。黄丽联想到与陈晓相处至今既没看到他的大房子、也没见奔驰车等种种因素,有一种上当的感觉,于是突然不辞而别去了上海。经陈晓苦苦哀求,黄丽又回来了一段时间。这年9月25日,黄丽再次不辞而别,且切断了与陈晓的一切通讯联系。失去黄丽后,陈晓都要急疯了,他通过黄丽的朋友等各种途径到处寻找黄丽,以见不到黄丽马上自杀、或已自杀、或马上就要从楼上跳下去云云,但所有的手段用尽、所有的绝招使完都无法联系上黄丽时,陈晓豁出去了,他决定通过报假案的手段,让警察帮着找回黄丽。

这年9月底的一天,陈晓跑到辖区派出所,称分手女友偷走了他藏在床底下的27500元钱及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等。民警接待陈晓后,让他回家再找找或联系前女友黄丽,先把情况弄弄清楚。其后的一个月内,陈晓又多次到派出所报案,称黄丽偷了他的上述钱物,并向派出所提供了装钱的档案袋及购买项链、戒指的发票。陈晓每次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时,都要痛哭一场,装得非常逼真。派出所出警到其家中勘验时,陈晓也指点得滴水不漏。基于此,派出所在一次次向其言明报案须真实,否则须承担后果的前提下,陈晓仍一口咬定是黄丽偷了他的钱物。同年11月5日,警方对陈晓的报案予以正式立案,并将黄丽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犯诬告陷害罪获刑八个月

黄丽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后,其本人全然不知。12月4日,在沈阳办事并入住沈阳某宾馆的黄丽,被当地警方抓获,12月8日黄丽被带回南京。当日,相关办案人员正面接触黄丽,并确认黄丽并非如陈晓报案所指的犯罪嫌疑人,于是当即将其释放并作出妥善安排。同日,陈晓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被警方捉拿归案。陈晓归案后,总算说了真话,对诬告陷害黄丽的犯罪事实和作案动机作了如实供述。

昨天庭审中,陈晓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陈述期间一连说了多个“后悔”。“我都是太爱她、太想她了,她离开那段时间我都快疯了,所以才干出报假案的蠢事,我是被感情冲昏了头脑,现在我真的好后悔!”法庭查明事实后,认定陈晓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经综合考量陈晓犯罪造成的后果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当庭判处陈晓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 诬告陷害罪的法律界定

针对此案的判决和法律适用,主审法官李丽媛接受采访时说:在男女处朋友的过程中,一方突然提出分手,另一方因接受不了而以种种形式败坏一方名誉并引发纠纷的,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常有出现。但一方用诬告陷害的方式来达到某种目的,审判实践中极为少见。陈晓通过报假案的方式,期待警察能帮其找到黄丽,尽管其想法荒唐可笑,但却在事实上对黄丽构成诬告陷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只知道有个诬告陷害罪,但并不了解该罪的法律界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