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设民营银行:银监会议释放了什么信号
13.01.2014 14:28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刺激民营银行概念股上涨的,是1月6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银监会明确表示,今年将“首批试点3至5家”民营银行。
作为今年银行业改革的重头戏,民间资本如何进入银行业一直广受社会关注。
自去年7月“金融国十条”颁布以来,民间资本或在国家工商总局“抢注”民营银行名称,或热切表示设立民营银行的愿望;民营银行概念股更是遭到资本市场反复爆炒。如今,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民营银行概念股早已冷却,千呼万唤的民营银行也未有丝毫进展。
现在,作为部署2014年全年工作的重要会议,银监会明确表明今年批设民营银行的态度和原则。从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中,人们能读到什么信息?
根据会议精神,今年银监会在扩大银行业对内开放方面,将两路并进: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一是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条进入通道中,“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放在前面,且态度为“引导”,表明监管层希望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为这些金融机构引入活水,增添发展活力。既是“引导”,政策必会有所倾斜。显然,如何增强“重组改制的金融机构”对民资的吸引力,将直接影响民资的兴趣,相信今年这方面应有一些政策出台。
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是很多民间资本的愿望,这也是数十家已注册“某某银行”名称的民间资本孜孜以求的目标。对于民间资本这一诉求,监管层的态度非常明确:“试办”。
具体而言,首先是“试点先行”。这是任何重大改革大规模推广前的惯常路径,民营银行批设也不例外。由于改革开放至今,银行业一直是民间资本难以涉足的领域,因此,大规模放开设立民营银行,目前尚缺乏足够观察样本。何况,民间资本本就良莠不齐,设立民营银行的动机各不相同,一些民资在其他领域比如医院、养老院、加油站等经营中的以次充好、肆意涨价、唯利是图的表现,也令人心寒。如果不进行谨慎试点,民资蜂拥而入的结果,要么是监管难以应对,要么是民资东冲西突,最终影响金融稳定。
其次是“首批试点3至5家”。此前,曾有传闻称,首批民营银行试点将采取“批量推出”的办法,甚至有报道言之凿凿地表示,“第一批民营银行10个名额已经下发至各省,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分别获得两个名额”。如今,监管层的表态与民资的期望相去甚远,也意味着“整装待发”的数十家民资中,仅数家能有幸“中彩”,更多“落榜者”只能继续等待和守望。首批试点数量与市场预期落差较大,佐证了人们对监管层在批设民营银行方面态度谨慎的判断。
再次是“成熟一家批设一家”。这是今年批设民营银行中最富弹性的一句话。“成熟一家批设一家”既可表明,设立民营银行并无数量限制,只要条件具备就可放行;也可理解为,今年先行试点3至5家,其余的申请者视“条件”而定。“成熟一家批设一家”,何为“成熟”?这显然需要看试点情况,也需要结合申请者资质。监管层如此表述,表明今年在批设民营银行时,不会为放开而放开,而会严格坚持审核标准,宁缺勿滥,确保优中选优,确保民营银行试点开好局、起好步。
尤需注意的是,监管会议特别强调,要“切实做好试点制度设计,强调发起人资质条件,实行有限牌照,坚持审慎监管标准,订立风险处置安排。”这一表述透露出这样的信息,首先,民营银行试点的制度设计尚未“做好”,既然制度尚且缺位,批设民营银行就更不要谈了,由此不难推测,短期内民营银行降生无望,民营银行概念股异动纯属炒作;其次,监管层“强调发起人资质条件”,表明民资办银行并非想办就让办,要想涉足银行业,资质很重要,不具备资质的申请者,无论已在工商总局注册了什么样光鲜的银行名称,也只能望“银”兴叹;“实行有限牌照”是即将批设的民营银行的最大特色,这与很多民资梦想中可以到处开设分支机构、可以做各类金融业务的全能银行相去甚远,监管层确立的“实行有限牌照”方向,即民营银行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区域、合格存款人等将受到一定限制,将会令很多民资对设立民营银行丧失兴趣,毕竟这样的民营银行难获“暴利”,形同“鸡肋”;不仅如此,民资设立民营银行还必须“订立风险处置安排”,即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所说的“订立生前遗嘱”,必须在开设之初就明确说明,如果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将如何处理。这也会让一些民资望而却步。
总体看,今年民营银行将会问世,这将是中国金融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但民营银行的试点,不会像期待中的那样大干快上,也不会像民资期待的那样,成批批设。民营银行试点,将奉行稳步推进的思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这不仅是对民资的负责,也是对中国金融改革的负责。不管今年批设的民营银行有几家,银行业大门对民资敞开已无悬念。假以时日,民营银行将会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金融业也将会因为优秀民资的加盟而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3.01.2014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