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未经批准不得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

13.02.2014  12:30
核心提示:针对近期一些地方、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情况下通过保税港区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规范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情况下通过保税港区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规范船舶进口的有关税收政策。

两部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的进境船舶。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航运业政策与船舶工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对国内船舶工业的发展造成冲击。

两部门明确,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所谓进口保税,是指进口货物一旦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即可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暂缓交税。“方便旗”船,是指在外国登记、悬挂外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