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移民局就《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颁布实施答问

01.06.2015  10:51
  2015年4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时代,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和历程?涉及哪些贫困群众关心的内容?体现出哪些四川特色?针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省扶贫移民局专门就《条例》颁布实施进行深度解读。

  问:我省《条例》的制定出台有着怎样深刻的时代背景,走过哪些历程?

  答:总的来说,《条例》是着眼时代背景应运而生,谋划细致、历程严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许多重要批示,形成了系统的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始终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多次深入贫困地区调查研究,对全面打赢我省扶贫开发攻坚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四大片区扶贫攻坚行动”、“五大扶贫工程”(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纳入全省“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目标以及八项重点工作进行强力推进。2011年以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已从1356万人减少到2014年的500万人,完成减贫任务856万人。

  尽管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无论是建立专项、行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还是精准识别、资金投入、项目确定等,主要还是靠行政手段来推动,未能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固化。因此,制定并实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既是建成小康社会所需,又是推进依法行政之要,更是贫困群众所盼。

  《条例》于2012年10月申报,历经计划立项、前期调研、草案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等多个环节,先后深入7个市(州)实地考察,赴6个省(直辖市)学习调研,前后历时2年多时间,于今年4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以说是恰逢其时。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四川来说有何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我省在构建“大扶贫”战略格局背景下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填补了扶贫开发立法的空白,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条例》的颁布施行,也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的重要举措,为提高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必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力提升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问:《条例》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遵循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贯彻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且突出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四川贫困量大面大程度深,《条例》如何充分彰显四川特色?

  答:《条例》立足四川省情,体现四川特色,可以说是与时俱进、亮点纷呈。主要有五大特点。(一)贯彻了精准扶贫的要义。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的程序和管理要求,通过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及连片特困地区的界定,达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提高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的覆盖率,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二)构建了大扶贫工作格局。《条例》第四、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

  (三)强化了扶贫开发措施。《条例》在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中对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五大扶贫工程和干部驻村帮扶、智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特色种养植(殖)业、乡村旅游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因病致贫返贫、贫困地区教育、生态环境、科技服务、“10·17”国家扶贫日活动开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第四章“社会扶贫”中,对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等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合作交流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第五章“项目管理”中,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影响评估和补偿、后续管护等作了详细规定,全方位、多层次地完善了扶贫开发措施。

  (四)明确了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针对繁重的扶贫攻坚任务与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

  (五)强化了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确保了监督有力;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建立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等制度,确保了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监督、监管。

  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将如何在全省上下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浓厚氛围,并做好贯彻实施?

  答:《条例》的贯彻实施务必全员参与、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履职,下功夫抓好《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

  (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各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传列入重要日程,采取发放单行本和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条例》宣传学习热潮,使《条例》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干部群众。

  (二)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熟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是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的最佳途径。为此,全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门时间,采取巡回宣讲、集中培训、专家讲座等有效形式,学习好《条例》,确保干部职工人人懂《条例》、个个用《条例》,不断提升全省扶贫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迈进。

  (三)要全面推进贯彻实施。各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的各项规定,以精准减贫500万贫困人口为总任务,以贫困群众需求为第一信号,以增收脱贫为核心,以新村建设为载体,以能力扶贫为根本,以产业扶贫为抓手,以机制创新为路径,以社会保障为兜底,依法依规组织好、落实好、实施好《条例》,以扎实的工作确保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贫困地区早日驶入发展快车道。

  问:6月1日是《条例》实施日,全省扶贫系统将如何开展好宣讲活动?

  答:为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热潮,省扶贫移民局制定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并在全省系统内下发开展宣讲工作的通知。

  省局机关还专门成立21个宣讲小组,由省局14位局领导、7位处长带队,已于5月31日深入各市(州),与各市(州)扶贫移民局(办)一起,赶赴贫困村宣讲《条例》。

  活动以“依法扶贫”为主题,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将向贫困户赠送《条例》单行本、召开贫困户代表座谈会、听取贫困群众对《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宣讲组将向贫困群众宣讲《条例》的立法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亮点,让贫困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同时,将充分运用电视、报纸、横幅、橱窗以及微博、微信及手机短信等宣传载体,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最终达到有效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条例》学习宣传氛围,助力《条例》实施的目的。(李淼 郑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