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扶贫开发条例6月1日起实施 宣讲团赴泸州宣讲

02.06.2015  11:03

 

宣讲团在叙永县合乐乡为群众介绍“扶贫漫画”。

 

宣讲团在叙永县合乐乡宣讲。

 

宣讲团在叙永县合乐乡贫困农户家中宣讲《条例》。

   (苏忠国记者 岳东) 6月1日起,《四川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四川省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让贫困群众充分了解掌握《条例》各项规定要求,有效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当日,由省扶贫移民局组成的宣讲团深入泸州市叙永县合乐苗族乡方元村开展宣讲活动,向当地贫困户赠送《条例》并解读其主要内容,听取贫困村民对《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在四川叙永,宣讲团成员首先深入该县合乐乡方元村三社的贫困农户家中,了解他们的致贫原因和生产生活情况,为他们赠送并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全省实施的扶贫开发工作,争取早日脱贫致富。

  在随后召开的村民座谈会上,宣讲团一行从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扶贫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村民详细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当地村民就相关政策进行了现场咨询。

  据了解,当日,省扶贫移民局组建的21个宣讲小组分别深入全省21个市(州),深入贫困村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宣讲活动,帮助贫困群众了解掌握《条例》各项规定要求。

  据了解,《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农村扶贫开发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

  《条例》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