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 扶贫开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9.05.2015  10:10

  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条例》新闻发布会。“2011年以来,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四川省农村贫困人口已从1356万人减少到2014年的500万人,完成减贫任务856万人。尽管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扶贫开发工作,未能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固化。因此,制定并实施《条例》既是建成小康社会所需,又是推进依法行政之要,更是贫困群众所盼。”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刘兵说,《条例》立足省情体现四川特色,与时俱进、亮点纷呈,我们要依据《条例》规定,紧盯精准减贫500万贫困人口为总任务,以扎实的工作确保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贫困地区早日驶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

  □记者  张崇宁

  

  瞄准精准扶贫、构建大扶贫格局、强化扶贫开发措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颁布实施,是四川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填补了扶贫开发地方立法的空白,是扶贫开发法治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遵循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条例》遵循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贯彻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突出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贯彻了精准扶贫的要求。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的程序和管理要求,通过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及连片特困地区的界定,达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提高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的覆盖率,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

  《条例》构建了大扶贫工作格局。《条例》第四、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

  《条例》强化了扶贫开发措施。《条例》在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中对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五大扶贫工程和干部驻村帮扶、智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特色种养植(殖)业、乡村旅游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因病致贫返贫、贫困地区教育、生态环境、科技服务、“10·17”国家扶贫日活动开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第四章“社会扶贫”中,对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等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合作交流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第五章“项目管理”中,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影响评估和补偿、后续管护等作了详细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的完善了扶贫开发措施。

  《条例》明确了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针对繁重的扶贫攻坚任务与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

  《条例》确保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确保了监督有力;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建立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等制度,确保了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监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