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扩建阳台被一楼告上法院 判决:恢复原状

09.06.2014  18:27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二楼扩建阳台,让生活在一楼的邻居有意见:既挡光又危险,要求拆除。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相邻关系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拆除搭建,并恢复阳台原状。

        原告李涛(化名)诉称,他与被告何强(化名)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底楼,被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在原告房屋的花园上方的空间擅自扩建阳台及搭建人行桥,并经常在人行桥上通行。被告的搭建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居住房屋的采光,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建在原告花园上空的钢架及其阳台的扩建部分,恢复阳台的原状,排除对原告物权的妨碍,消除对原告居住和使用房屋的危险状态。

        被告辩称,被告的房屋是二手房,被告搬进房屋后未做过任何搭建,原告所诉称的搭建是被告买房时就存在的。相关部门也未认定被告的房屋存在违章搭建,也未收到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据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房屋的阳台经搭建钢架后扩建,因搭建阳台延伸出来钢架上横向焊接了钢条,能通往对面的小区车库屋顶。被告在车库屋顶种植了花木,并通过扩建阳台及搭建的钢架到车库屋顶整治花木。2012年12月1日在其小区院委会主任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甲方拆除乙方花园上方的人行桥,甲方不得再从乙方花园上方行走。甲方在养护花草时不得有掉渣、滴水到乙方花园现象。”后甲方未按照协议履行,原告遂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房屋经扩建的阳台及延伸出来通往对面房顶搭建的钢架,改变了原有房屋的结构,且被告在扩建阳台及搭建的钢架上通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告与被告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拆除搭建钢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其受到欺诈、胁迫及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故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内拆除阳台扩建部分以及延伸出来通往该房屋对面房顶搭建的钢架,并恢复阳台的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