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20.03.2017 12:09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0.03.2017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