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试点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 减少执法层级和队伍

02.10.2015  11:13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从《意见》中获悉,我省在列为试点的8个市州启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这8个试点市州将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意见》明确,成都、攀枝花、泸州、绵阳、乐山、宜宾、凉山等7个市(州)被列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确定德阳市为省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

    《意见》提出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跨区域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工作;除涉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外,应由市辖区承担的执法职责一律下放,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市或市辖区一级政府执法,即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积极探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整合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基础上,综合设置统一执法机构。探索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明确由一个部门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探索通过合署办公、联合行动等方式行使行政执法权,创新机制实现部门联合执法。《意见》要求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切实整合重复设置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应整合为一支队伍。

    理顺政府部门(单位)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关系。应由政府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执法权,原政府部门(单位)不再行使,并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创新执法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纠错问责机制。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编制总量内调整优化,统筹解决。要通过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

    据了解,目前,省上已成立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意见》要求试点工作于201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四川日报记者 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