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治理旅游乱象的“最后一公里”

06.10.2014  16:35

作者:汤嘉琛

提升旅游监管的执行力,需要地方立法跟进。一方面,要在扎实调研、广征民意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旅游法实施细则,让旅游法更“接地气”;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现行的《旅游管理条例》中与旅游法不一致、有冲突的条款,需要尽快修订。

从去年国庆黄金周至今,旅游法实施已满一年。但记者调查发现,旅游业仍存在不少乱象。曾经饱受诟病的“零团费”消费陷阱死灰复燃,旅行社诱骗甚至强迫游客购物的伎俩不断翻新;节假日出游高峰期,各种“黑导游”事件仍屡见不鲜;游客“随意拍”“随手丢”“随处毁”的不文明现象,依然随处可见。

三十年磨一剑”的旅游法,在规范旅游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等方面,曾被寄予厚望。但过去一年的实践表明,指望依靠一部法律解决旅游业的所有问题并不实际。我国旅游市场和旅游行业高度复杂,各地应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包括监管机制、处罚方法等内容的细则,打通治理旅游乱象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旅游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达32.6亿人次,旅游收入达2.9万亿元。旅游市场蓬勃发展与旅游监管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各种旅游乱象。如今不少民众的出境游意愿已高于境内游,某种程度上就与国内旅游乱象频出有关。这种格局之变,实际上给监管部门进一步治理旅游乱象敲响了警钟。

相较于过去“无法可依”的状态,旅游法在促进旅游规范化、法制化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漏洞也不少。比如,各景区“黑导游”屡禁不止,说明目前以经济罚款为主的惩罚机制的威慑力不足;还比如,目前没有统一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标准,在具体执行中缺乏参考依据;再比如,旅游法对团客的规范比较多,但自助游旅客在合法权益受损后的维权比较困难。

实践是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法律的重要依据。仅有一部宏观视角的法律,难以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等立法初衷落到实处,也将给旅游监管埋下“执法难”的隐患。让旅游法发挥应有作用,让法律条文“”起来,必须消除执行中的各种“路障”。

去年12月,国家旅游局针对争议较多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专门发布了一份解释性通知。这种一锤定音的权威解读,明确了旅游执法依据和执法规范,得到了舆论一致好评。但总体来说,权威部门对旅游法的解读和释义仍显不足,一些规范行业标准、惩治行业乱象的表述稍显空乏,不利于旅游法宣传和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因此,要想进一步治理旅游乱象,这块短板需要尽快补上。

打通治理旅游乱象的“最后一公里”,还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各地旅游资源千差万别,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不乏“地方特色”,提升旅游监管的执行力,需要地方立法跟进。一方面,要在扎实调研、广征民意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旅游法实施细则,让旅游法更“接地气”;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现行的《旅游管理条例》中与旅游法不一致、有冲突的条款,需要尽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