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猎时枪走火 伤了同伴4人获刑

29.03.2014  14:29

  本网讯(记者 刘先贵)4人相约打猎,打伤猎物后,一人用枪托去砸猎物,谁知猎枪走火,导致一名打猎人受伤。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4名打猎者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姚某均系南江县东榆镇村民。2013年10月1日21时许,何某某、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的火药枪,李某某带上自己和姚某的火药枪与任某某、余某某到南江县东榆镇土寨村2组的山上打猎。10月2日零时20分许,李某某持火药枪朝树上的一头猥子(一种猫科动物)打了一枪,猥子被打后四处逃窜,李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便追赶猥子,追上后何某某用火药枪枪托击打猥子,不料枪支走火,将站在其身后的杨某某腹部击伤。经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为重伤。

  案发后,李某某将自己的火药枪销毁,枪管交到了南江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杨某某受伤后,何某某、李某某积极进行救治,将其送往南江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重庆市大坪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李某某支付医疗费22000元,何某某支付医疗费27100元。何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万元,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姚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何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姚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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