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打响严打“车串串”持久战 举牌拦车现象组团消失
四川在线资阳频道消息(记者 李百灵)4月5日上午,资阳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车串串”的通告》,下午3点30分许,资阳市交警支队门口车来车往,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络绎不绝,唯独少了“车串串”的身影。
资阳市交警支队门口
“我今天下午3点来交警支队办事,发现交警支队门口清清静静的,不像以前3次来有2次就会被人拦到问我需不需要代办业务。”面对记者的采访,已经办完业务的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感受。而记者在前往资阳市交警支队的沿途也没有发现有人在路边拿着牌子吆喝和拦车的情况。
资阳的“车串串”就这样像约好了一样全都消失了,仅仅是因为资阳市公安局在上午发布的一条通告吗?其实,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成立“打串办” 严打“车串串”
4月5日上午,资阳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车串串”的通告》,通告中提到,因“车串串”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扰乱了车管工作秩序,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群众反映强烈,资阳市公安局将严厉打击“车串串”。通告中还公布了将要打击的违法行为及相对应的法律条例。
资阳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新平告诉记者,2015年9月,资阳市交警支队便开始了打击“车串串”工作的“法律条文”、“调查取证”、“宣传”等筹备工作,而通告中的法律依据是到外地学习后研究得出的。上周四(3月31日),资阳市交警支队成立了“打击非法中介办公室”,俗称“打串办”,专门对资阳的“车串串”进行录像、取证、打击。
“‘打串办’由从辖区派出所和雁江法治大队抽调人员构成,负责案子报备、调查取证,分两组行动,”刘新平告诉记者,“一组负责到路上抓现行打现行,利用车载摄像机和行车记录仪对‘车串串’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一组到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调取监控,查看过去‘车串串’的违法行为。取证后经调查核实,再依法对‘车串串’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名“车串串”被抓现行 被依法拘留5日
4月1日,“打串办”刚成立一天,成员们便开始了自己的使命。
1日下午,资阳市交警支队来了一辆准备审车的小车,从小车刚进大门开始,就有3人尾随其后并一直追到停车场。小车车主刚下车,就被3人拦住去路。
“你的车不好过,问题有点多。”“你交给我们帮你办,只要500元就可以搞定了。”3人一直和车主交流着,车主经过一番思量,最终以500元的价格成交。殊不知,从拦车到成交这10多分钟内的一切,都被“打串办”成员通过技术手段看在了眼里。
“他们的行为属于以欺骗的方法,故意夸大办理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难度,要求为办事群众代办并收取高额代办费。”刘新平说。最终,资阳市交警支队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三名“车串串”处以5日拘留。事后,刘新平对小车车主也进行了劝导。
有需求就有市场 打击“车串串”任重道远
“有需求就有市场,打击‘车串串’还任重道远。”刘新平告诉记者,从调取过去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资阳的“车串串”通常活跃在市交警支队到外环路的沿线及三个社会化检测点附近,他们零星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多的时候加起来有60多人。“由于法律上对非法中介的规定几乎是空白,而部分车主对办事流程不了解又图方便,所以一直都难以根除。”
“这几天都看不到‘车串串’了,其实他们是在观望,看我们交警支队到底能打击到什么程度,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一场持久战。”刘新平说,交警支队必须以动制静,主动出击,严厉打击。
据刘新平介绍,为了挤压“车串串”的生存空间,除了发布通告、成立“打串办”外,资阳市交警支队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做好打击‘车串串’的宣传工作,二是向社会公布办事流程,采取导办前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事,三是做好配套服务的引进,如打印、复印、邮寄等,四是进一步下放车管业务,让车主在当地就能办理车管业务。”刘新平说。
附通告:
资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车串串”的通告
“车串串”是指利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对车管业务不熟悉,以有关系、找熟人、“包过关”为幌子,通过非法代办车管业务赚取当事人钱财的人。其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扰乱了车管工作秩序,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车管工作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严厉打击“车串串”,规范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中介代办活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车辆和驾驶人业务办理场所及周边道路上追逐、拦截车辆和群众,招揽代办业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禁在车辆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现场的办公区域内非法聚集、强行插队、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扰乱办公秩序。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禁以欺骗的方法,故意夸大办理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难度,要求为办事群众代办并收取高额代办费。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禁阻碍车管民警和现场执勤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五、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