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取乐终出人命 三未成年人获重刑
25.12.2013 20:38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中新网龙岩12月25日电 (陈立烽 谢林昌 赖美恋)所谓“酒后误事”,有人就因为酒后的不当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福建龙岩市三名未成年人在酒后竟然以打人取乐为目的,上街寻找目标,随意滋事并殴打陌生人,即俗称的“打菠萝”,最终导致了另一个未成年人死亡。
据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透露,这起三名未成年被告人以“打菠萝”方式致另一未成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已于24日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15周岁)、被告人温某(17周岁)、被告人黄某(16周岁)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十年。
2013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刘某、温某、黄某酒后商议去“打菠萝”(意思是随意找人来打),三人骑助力车来到新罗区中山街附街肯德基后面的虎岭警务室路段,刘某经过马某(15周岁)等四人身边时骂了一句粗话,马某随即回了一句粗话,刘某、温某、黄某三人先用拳脚殴打马某,温某还骑助力车将马某撞倒,刘某、温某、黄某分别用甩棍、摩托车保险锁、木棍多次长时间对马某的背部和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
三人离开后不久,发现刘某手指头有流血,于是又骑车倒回,发现马某正在与“110”通话,于是抢过手机将其扔到地板上,后三人再次对坐在地板上的马某背部和头部进行殴打。马某当晚即被送往医院,抢救8天后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温某、黄某分别用甩棍、摩托车保险锁、木棍多次长时间对被害人多部位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酒后以打人取乐为目的上街寻找目标随意滋事并殴打陌生人,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较大。三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和积极赔偿等情节应当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完)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25.12.2013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