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盗贼公交车上扒窃60元 分别获刑八个月和六个月

06.12.2013  15:38

四川在线消息(锦法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两名都有盗窃前科的盗贼,因合伙公交车上扒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今年5月28日上午,张某和王某乘坐98路公交车至大慈寺附近,由王某掩护,张某下手,将被害人刘女士挎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元、银行卡2张。后两人在路边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挡获。赃款、赃物被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张某曾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2009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2月刑满释放,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去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属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现行《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扒窃的打击力度,明文规定扒窃不管金额大小,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遂我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