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保外就医案遭台湾高院驳回

13.12.2014  13:37
陈水扁 中时资料图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就保外就医案件,日前向台湾高等法院声明异议,台湾高院11日分案,12日下午裁定“声明异议驳回”。

  陈水扁入狱服刑逾6年,他在6月10日委托律师首度申请保外就医,但台湾当局“法务部”认为他的病况不符保外医治规定,因此驳回。

  陈水扁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声明异议,台北法院认定非管辖案件而驳回,陈水扁因此向台北法院提起抗告,并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声明异议。

  高等法院昨以“保外医治的准驳”属“法务部”行政处分,裁定驳回,指阿应循行政诉讼途径救济,等同打脸“法务部”。民进党“立委”姚文智质疑“法务部长”罗莹雪建议错误,罗莹雪回击,“我没建议他向哪个法院声请”,是建议扁向“正确法院”声明,而高院认定是行政法院。

  罗莹雪8日曾建议阿扁可向高院抗告、声明异议或重新申请,扁事后即“三管齐下”争取,但前天才声明异议,昨就被驳回,虽可上诉,实益不大。高院指出,“监狱行刑法”有关保外医治,属刑罚如何执行,不是刑诉法检察官执行指挥的刑之执行性质;保外医治的审查和准否属行政处分,有关监狱行刑的争议及救济,依大法官释字第691号解释文,应循行政争讼途径救济。

  法务部门认为,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矫正机关处分的司法救济,究竟应实行政或刑事诉讼并无定论,且大法官解释亦未指明矫正机关处分一律由行政法院审理。

  扁保外就医的个案处理,参考已送“立法院”审议的“羁押法”修正草案、“法务部”研修中“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规定;司法院都同意对于矫正机关处分不服者,采刑事诉讼救济的途径,“法务部”说法并非无依据。

  台北地院日前驳回扁保外就医裁定中,仅指称应向“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寻求刑事救济”,也未指只能向行政法院寻求救济,法务部门未误导陈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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