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私自改变房屋格局增设“化妆间” 法院判决立即恢复原貌

14.11.2014  14:32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周兰兰 记者付江)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处理得好,不仅心情畅快,在必要的时候还能互相帮助。但家住涪城区先锋路的贺女士一年来却对自己楼上的邻居颇为火大。

    邻居家增设“化妆间” 扰了邻里拒赔偿

  2013年3月,贺女士在先锋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9月,装修完毕后即搬进新居居住。一个月之后,楼上的住户也开始装修。期间,贺女士就发现楼上的邻居罗女士私自改变房屋部分格局,将原设计为次卧、没有防水设计的房间内增设了卫生间。为此,贺女士多次找到罗女士协商,均无果。

  贺女士曾多次向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反映情况。12月2日,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一份,要求罗女士立即停止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对已违规装饰部位进行恢复等,但罗女士仍置之不理。2014年4月15日,贺女士一纸诉状将罗女士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除要求停止违规装修行为,将已装修的部位恢复原状外,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罗女士支付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9000元,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罗女士承担。

  而罗女士则辩称,自己增设的不是卫生间,而是化妆间。是用来冲洗拖布和化妆,并且化妆间是经过正规装修公司防水处理的,排水也没有接触地面而是通过旁边的卫生间进行。她还说,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时并没有进行实地调查,自己的装修对原告贺女士的生活没有影响。她同时认为,贺女士请求的误工费、律师费等没有证据证明,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擅自改变房屋格局违反规定 法院判定将增设部分恢复原状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女士装修房屋,虽属在自己的房屋内行使权力,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给相邻他方造成不利影响。现被告虽辩称其增设部分为化妆间,悬挂式用具为拖布池,但从其增设部分的内部设施来看,该部分包含洗漱的面盆、地漏等,增设部分可以进行洗漱、洗浴,上述功能用途均系卫生间之功能,被告辩称该增设部分为化妆间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擅自改变房屋格局和使用性质,在次卧增设卫生间,其行为违反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的规定,有关部门亦对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违规装修行为,恢复原房屋格局和使用功能,法院对被告辩称其改造行为对原告无影响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的违规装修行为对相邻业主人身及财产等具有安全隐患,对原告的生活起居具有影响,原告主张其将增设部分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装修已完毕,原告主张其停止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已无诉之必要性及实现之可能性,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3000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既未举证证明也不属于被告违规装修行为所致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房屋次卧内增设的卫生间予以拆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罗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