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占据房屋10年 屋主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获支持

12.06.2014  13:01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租赁合同在2003年解除,但承租人拒不搬出。2006年承租人再婚。2011年承租人去世,其妻仍占据房屋拒不搬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原告众翔商贸公司诉称,2002年原告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一处房屋出租给周某。2003年9月,因周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遂提起诉讼,青羊法院(2003)青羊民初字第2164号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协议。但周某以无房居住为由,长期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2006年,被告李燕(化名)与周某结婚,二人一直占用诉争房屋。2011年8月2日,周某死亡,原告遂请求被告退还房屋。被告竟以周某遗孀身份,对该房屋主张继承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强行占用的房屋,并比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支付房屋占用费26000元。

被告李燕辩称,其系周某配偶,其居住在诉争房屋是基于合法租赁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支付房屋租赁费没有依据。周某没有参加过(2003)青羊民初字第2164号案件的审理,且该案判决于2003年生效,在此后十年,原告都未申请执行,故该案判决书没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仍然是租赁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周某于2002年签订的租赁协议已于2003年由青羊法院判决解除,被告主张周某未参与案件审理、十年未申请执行该判决、该判决无效,法院调取(2003)青羊民初字第2164号案件档案查明,周某到庭参加案件审理,且依法签收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03年11月22日生效,租赁协议已于2003年11月22日解除。被告与周某于2006年结婚,并居住占用该房屋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因被告占用诉争房屋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腾退房屋并按照房屋市场租金支付占用费,依据公平原则,诉争房屋占用费应当参照房屋原租金120元/月计算,共3420元(120元/月×27月)。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燕限期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并支付房屋占用费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