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期满房客拒绝腾房 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

28.07.2014  16:20

合同是民事纠纷中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

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原告是房东许,被告是房客吉和吴。

吉和吴是夫妻。两人曾与许口头约定,租赁许位于新绛县汾河湾商贸城附近的门面房,两人在此开办了一家灯具城。房屋租赁期间,双方相安无事。

去年11月底,合同到期。经过协商,许同意两人继续租赁3个月,每月租赁费2500元,3个月后二人腾出房屋。

3个月很快过去了,吉和吴却拒不腾房。无奈之下,许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腾房,并按每月2500元标准支付房屋腾出之日前的租赁费。

法庭上,吉提出,要腾房可以,但要赔偿自己装修房屋的费用。吉还拿出一份装修合同,证明自己装修一共花了4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还达成了延期3个月后交回出租房屋的协议,应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提前告知义务。

至于被告提出的支付装修费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征得原告同意装修租赁房屋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的装修费不应由原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吉、吴腾出门面房,按每月2500元支付许2014年3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