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为房产进行虚假登记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按照国务院工作计划,今年6月,我国将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5月25日,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教授牵头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目前建议稿已提交国土资源部法规司。日前,《法制晚报》记者专访了孙宪忠教授。
问题1 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孙宪忠教授(下称“孙”):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中国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中的一场重头戏。这一项立法将采取由国务院颁布“条例”的形式。
不动产登记也叫做“物权公示”,把不动产物权记载在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如遇争议,人们能够很方便地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体制始建于改革开放初期,最初从林业登记开始,逐步发展到土地登记、房地产登记等。在一些地区还建立了农村耕地和农民宅基地登记。
这些登记当时都是为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及利用的监督,行政色彩相当浓郁。
但这种登记比较混乱,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多部门登记。当时的登记部门包括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为了强调各自利益,公路、铁路甚至邮政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登记系统。
另外,发给当事人的证书也五花八门,如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等。
这种情况今后将彻底改变,此次国家已明确将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立在国土资源部所属的机关系统。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不动产登记,既能进行土地登记,也方便进行房产登记,有助于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房地产税的推行会有积极的效果,税务局需要查阅房地产信息才能进行相关税种的征收,这将能够使房产税的征收平等化。
问题2 不动产登记对于老百姓有何意义?
方便利害关系人查询
孙:“不动产登记法”实质上就是一部程序法,规定人们可以提出哪些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如何提出、由谁负责登记、信息记载在哪、灭失的不动产物权如何登记等。
以前曾有个别部门为了创收私设年检及评估程序,这些行为未来将会受严厉处罚。
不动产物权今后将统一登记在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
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统一设置,在一个登记辖区内的登记簿只能有一个,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
登记机构应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或复制登记簿,并为他们的查询或复制提供方便。
问题3 一人拥有多套房但只登记一处,承担什么后果?
存在房产被转卖可能
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如果买了很多房产,只登记一处,那在法律上你只有登记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其余的都没有权利,这就存在被他人转卖的可能。
建议稿对产权所有人和登记员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作出了规范。其中规定:当事人有四种行为之一(见附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登记员因登记错误、或擅自涂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登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查询、复制登记材料,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问题4 允许以人查房利于反腐,是否会造成隐私泄露?
过于详细信息可不必公示
孙: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个人房产信息是否会泄露,这一点不用担心。条例未来应该规定,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比如,想买某套房子的人或因该房产发生纠纷的双方,才有资格查阅该房信息。
有些信息也不能公开过细,如商品房只需写明位置、面积等即可,至于房子的具体细节,只需登记部门掌握就行。
尽管不动产登记簿属于民法上的私人权利档案,但如果国家出于反腐败的需要,要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只要通过合法的手续和刑事侦查手续,是可以查阅的,“这就像银行,有义务为储户保密,但国家基于反腐反贪需要查阅贪官的钱,银行必须同意。”
任何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都会对其他的法律和制度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快问快答
1.已拿到房产证是否还需重新登记?
答:为了避免劳民伤财,无需进行再登记。但是如果房产以后转卖了,房产证在转卖中就需要更换。不动产条例出台后,再买房的人需要到不动产登记局登记。
2.未来是强制登记还是自愿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登记。但是,如果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可能导致取得不了权利的情况,毕竟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取得的方式。
3.条例实施后百姓生活将有何变化?
答:最主要的是简洁。如果名下有商品房、林木、土地使用权等,以前需要去不同的部门,这其中可能存在登记交叉的问题,现在统一登记减少了因多头登记出现差错的可能,保证了交易安全。
4.条例出台需经哪些程序?
答:该条例目前是由国土资源部起草,如果是由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话,性质是部门规章,级别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
如果是国务院出台的,那就是行政法规。这些法规、规章无需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只需备案。
专家建议稿中亮点
当事人有下列4种行为要受处罚或被追刑责
1.采用欺诈手段申请登记或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的
2.没有如实回答登记机构询问的
3.妨碍登记机构查证的
4.非法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证明的
不动产登记簿应载明内容
1.不动产的位置、界址、面积、地号、用途、结构、从物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物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期限、顺位等可能性状况
3.对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事项
4.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异议
5.登记申请到达登记机构的时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版文/记者 汪红
(原标题:虚假登记或被追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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