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08.09.2015 12:37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应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的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加强支出管理,适当调整缴费费率,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运行安全。同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市级统筹,从而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为适当降低费率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09.2015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