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0.11.2016  16:08

 

        11月28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修订草案,我省拟对水利工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型进行分类验收。
    省人大农委审议认为,我省是水利大省,1998年8月30日颁布施行的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实施十余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并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此次修订草案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质量与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多方面进行了相关修改。
    其中,省人大农委建议将水利工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型进行分类验收。提出“水利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