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

26.02.2015  20:08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90件法规建议修改或废止     1月5日,记者从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上获悉,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截至2013年底以前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96件,90件因与上位法不一致、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建议修改或废止。     2014年3月开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全省2013年底以前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以前,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96件,法制委、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106件法规继续施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15件法规适时废止,《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22件法规适时修正,《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53件法规适时修订。     涉及的需要修改、废止的90件法规,主要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法规调整的事项不存在或主管部门已变更、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等5大问题,对存在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相符或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等问题,省人大将加强与法规案提出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分期分批在2015年内完成修正废改工作,其他存在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法规,将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列入立法计划进行修改。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中,成都市纳入清理范围现行的法规有69件,6件已完成修改或纳入立法计划,其余63件中,42件建议修改或废止;三州四县民族自治地方共清理地方性法规67件,17件建议修改,1件需废止并重新制定。对这些法规,省人大将督促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按法定程序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作出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