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审计“新制度”
22.11.2016 21:36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制度》还对保存记录、 报告处置等进行了明确。 要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时, 应坚持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 及时登记干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干预行为, 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表》, 全面记录、 全程留痕, 不得隐瞒干预的行为。 同时规定, 干预行为情节轻微, 且未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 由所在审计机关备案存查; 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 审计机关视情况可采取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向有管理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或通报; 遇到人身伤害或威胁恐吓等紧急情况时,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案。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需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追踪处理结果。 不如实登记、 报告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2.11.201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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