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
到2020年实现住有所居, 住得安全, 不落下一户一人
建筑面积人均13平方米以上, 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入住贫困户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 但3人以上的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在重点镇、 中心村、 聚居点, 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
通江县民胜镇鹦鸽嘴幸福美丽新村, 一栋巴山新居日前迎来特殊住户——特困户闫朴民一家告别住了三四十年的危旧土坯房, 住进这套被称为“农村廉租房”的两居室。 不久, 闫朴民的圆梦故事将在全省各地延伸。
闫朴民一家过去靠两亩地勉强生活, 尽管有政府帮扶, 依然无力建房。 今年, 鹦鸽嘴村专门从150余户新居中留出12套廉租房给贫困户。 村委会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租金, 实行动态管理。 如今, 闫朴民拿到5万元旧房补偿款, 在小区打扫卫生每月还有500多元工资, 日子越来越有盼头。
2012年, 巴中南江县借鉴城市廉租房、 保障房经验, 率先启动廉租房建设。 随后, 廉租房建设在巴中全面开花, 截至7月底已建成1432套, 并摸索出一套较成熟的建设管理模式。
巴中探索将在全省铺开——日前,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意见》, 正式在全省布局农村廉租房建设, 着力解决贫困户住有所居、 住得安全问题。 据悉, 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哪些农村群众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 《意见》要求, 对有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 政府应通过整合项目资金、 贴息贷款、 组织社会支持等办法帮助其自建永久性住房。 对无能力自建住房的, 要通过农村廉租房形式给予保障。
房源从何而来? 一方面, 在重点镇、 中心村、 聚居点中, 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农村廉租房; 另一方面, 鼓励支持村集体组织盘活现有农村闲置房源, 统一租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户。 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等方式弥补租金差额。
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捐助支持村集体修建的廉租房, 应收取适当租金, 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前提下, 经批准通过项目整合, 集中使用补助到农村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的, 应无偿供其居住, 产权由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比例共有。
建设资金如何解决? 《意见》明确, 县(市、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廉租房建设责任主体, 应将建设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可从当年土地增减挂钩的土地增值收益、 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 或通过一事一议争取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建设。 要与扶贫开发、 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 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 集中用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
同时,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合社等筹集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 机关、 企业、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帮扶资金, 除指明用途外,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可用于农村廉租房建设。
因地制宜, 经济实用是一大原则。 廉租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保障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 人均13平方米以上, 户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入住贫困户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 但3人以上的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同时,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尊重农民意愿,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 建立农村廉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分配按贫困户自愿申请、 村委会审查、 乡(镇)政府复核、 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贫困户与村集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交纳租金。 对入住贫困户按一年一评议办法公开评议入住条件, 经济状况出现好转, 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 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 还要预留好入住贫困户建房宅基地, 确保其有自建住房能力时有地可建。
省委农工委负责人介绍, 我省将按先难后易, 分类实施, 在确保经济、 实用、 安全的前提下, 到2020年, 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全省全面实现农民群众住有所居、 住得安全, 不落下一户一人。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