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近万套公租房摇号 最新使用大全都在这里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2016—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公告牌下,消费者在认真看房源信息。
□本报记者 文强 文/图
7月31日,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成都市中心城区2016-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工作6月在成都天府博览中心一楼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租房大厅开始进行。选房对象为已参加本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的保障对象,可选房源共计9333套。
那么,公租房的租金怎么算?哪类人可以申请免费住?租金如何免?合同怎么签?未来如何退?
关键词
租金标准
中心城区公租房租金有三个档次
据悉,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70%、80%实行三档差别化租金。
首先,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次,非廉租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70%-80%确定,其中:(1)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2)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 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3)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关键词
租金减免
这些人可申请租金减免甚至零租金
据记者了解,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租金。属低保的,房屋租金减免20%;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属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
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直至租金减为零。
据介绍,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参照租金减免条件提出书面申请,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前往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17-23号窗口办理:承租人和申请租金减免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若未成年无身份证明原件的需户口簿原件);《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关键词
租金合同
3年租赁期满 租金执行最新廉租标准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廉租租金按照当前最新的廉租租金标准价格执行,如符合租金减免条件以提交申请时间为准;非廉租租金需重新进行房屋的市场租金评估及租金确定,继续承租人或后续承租人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另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若后续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确定当年入住,不需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重新确定,后续承租人按照当年确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租金;若后续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确定的次年及以后入住,应当重新进行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评估及租金确定,后续承租人按照重新确定的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据介绍,租赁合同签订完成后,须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委托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提供1寸彩色近期照片一张;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首次房屋租金交费发票原件;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未成年人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低保的,需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单位为主申请人的,需单位出具每套房屋居住人员情况表(可从合同签订窗口处领取),具体居住人员按上述内容要求提供材料;缴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关键词
退出机制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空置房屋 取消租赁资格
根据成都市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退房手续的群众,请到委托管理单位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委托管理单位开具退房证明即可。如需退房屋租金、房屋保证金的,可前往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办理。
另外,如需购房,要取消保障资格的群众,请先到委托管理单位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委托管理单位开具退房证明。如需退房屋租金、房屋保证金的,可前往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办理。完成后,再前往户口所在地区房管局注销其保障资格。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根据成都市规定,符合以下这些违规行为者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据介绍,租赁期间,承租人(含共同申请人)死亡或失踪的,经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公告后,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未有法定继承人领取其承租房内留置物品的,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有权进入承租房屋,并对房屋内乙方留置的家具家电、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