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范市属国企资产出租行为

11.02.2014  12:43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挂牌后到期无人摘牌 可降低10%重新挂牌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全面规范市属国企资产出租行为

    挂牌后到期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出租房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而通过询价等流程确定出租底价……记者昨(10)日从成都市国资委获悉,《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于日前正式印发,其目的就是全面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国资委表示,这是按照成都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总体安排以及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具体情况,制定出台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制定是市国资委建章立制工作的重要环节。

    以评估价值作为出租挂牌参考底价

    市国资委表示,该办法强调资产租赁行为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按规范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

    根据该办法,在租赁价格的确定上,明确以评估价值作为出租挂牌参考底价,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价;如果挂牌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后到期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为了使该办法更具操作性,提高企业效率、减少企业成本,参照全省的相关规定,确定两种情况下,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企业通过询价等流程确定出租底价。具体为:出租房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出租机器设备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资产出租必须进场交易

    在招租方式上,该办法明确规定相关的资产出租交易,必须进场交易,公开招租应当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同时,市属国有企业应把租赁行为作为企业自主经营性行为,尽可能减少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明确经济行为决策主体是企业。市国资委仅在有关文件明确的范围内,注重对程序性是否符合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各出资企业、委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权限和办理流程。在程序统一的前提下,明确所出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最低审批权限不低于二级企业;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规定询价机制。

    “避免个人说了算,该办法同时从5个方面明确企业出租行为的监督,”根据该办法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审批按“三重一大”要求,由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资产租赁过程中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承租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审批的租赁项目,在本企业公示,接受企业职工监督;租赁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接受出资人监督。(记者 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