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定争议仲裁旁听须当事人同意

11.10.2014  16:00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李庆)记者11日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为维护仲裁庭秩序,提高庭审质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成都市人社局特制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须知”,明确旁听者提出旁听由仲裁员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旁听的,不安排旁听。

        旁听须知共有6项内容,一是旁听者提出旁听由仲裁员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旁听的,不安排旁听;二是经同意旁听后,旁听者应亲自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待室办理旁听手续;三是办理旁听手续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接待室登记薄上登记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及旁听时间、仲裁庭号;四是旁听者进入仲裁庭时,应出示旁听证;五是旁听者参加旁听,应遵守仲裁庭纪律;六是旁听者不得将旁听证转借他人,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旁听或旁听结束后,应将旁听证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