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价值3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以上需审批

18.02.2014  22:10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价值3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需上报审批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王玥)为加强成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项目交易行为,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今日公布《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权益受损时,该如和处理。

        《细则》适用范围

        《细则》指出其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行为,成都市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活动。

        并且《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涉密和特殊资产以外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核销等;国有资产项目进场交易,是指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所对应的资产实物,须通过规范程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实物的转让、报废资产实物的变卖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五项内容

        价值3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需上报审批

        《细则》中提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一共有五项内容: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各类上交物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并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进场交易应当采取招标、网络竞价、拍卖、比选、竞争性谈判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活动统一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细则》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原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成都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成都市机关事务局审批,成都市机关事务局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自行处置和进场交易。

        权益受损者可提起投诉

        《细则》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交易程序:交易方案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向成都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需求;特殊情况确需委托除成都市交易中心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项目交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择中介机构;有关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项目交易公告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国家、省、市对其国有资产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告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按照交易方案的要求,由成都市交易中心或确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成都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确定竞得人(中标人)。成都市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派员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项目交易的现场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项目的交易结果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国家、省、市对其国有资产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告时限不少于5工作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首次交易失败后,应继续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若连续三次交易都失败的则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置方式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项目交易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有资产项目交易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资产台账和会计账目。

        并且竞买人、投标人认为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或委托方提起投诉。成都市监察局或委托方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