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发展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

27.05.2015  14:56
核心提示:《意见》规范了工商登记程序。个体户在进行“个转企”时均可按变更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个转企”登记后,同步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同时放宽了名称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可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特点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以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转型升级公司时将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满3年后才能使用原企业名称”只需按照“先注销后新设”的方式转型升级公司。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成都市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一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在市政府批复后实施。     《意见》规范了工商登记程序。个体户在进行“个转企”时均可按变更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个转企”登记后,同步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同时放宽了名称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可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特点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意见》简化并规范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转型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若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此外《意见》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先注销后新设”方式转型升级为公司。转型升级的公司原则上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支持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中小企业与企业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有投资、联营、合作关系的,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可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可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措施亮点在于突破了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的规定,属于非法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加入企业集团,或者经授权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不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