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终身追责”制:领导退休“照追不误”

27.04.2015  12:14

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华西都市报(微博)讯(记者 殷航)日前,成都市正式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及形式。今后,成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将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不仅如此,《办法》还坚持“终身追责”制度:领导干部岗位调整或退休,责任照追不误。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成都市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在追究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领导干部8种责任追究情形。比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追责的情况包括: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长期存在或相同问题反复发生的等情况。

办法》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还规定,要实行“一案双查”制,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搞“四风”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将倒查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