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杜绝“房串串”收购囤积房屋
在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的同时,也有一些“负面”的行为,成为我市棚改推进的“拦路虎”。记者了解到,在一些人拆迁致富的思想下,部分 “房串串”收购囤积房屋坐当钉子户、少数住户漫天要价的行为,极大地阻碍着我市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针对这样的现象,记者专程走访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倾听到了来自最前沿棚改群众的心声。同时就如何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采访了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实地走访】
现状:“房串串”收购囤积房屋以期高价补偿
政策: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现在市面上有一些人群专门购买房龄较老的房子,以期在拆迁时获取现金补偿,而这类人群就是棚户区改造中的“房串串”。正因为有这样一部分人存在,他们大多带有投资目的,拥有多套住房,在项目拆迁时他们更在意的是花时间“谈判”以牟取暴利,而好久拿补偿、好久搬家并不是他们所重视的。由于这部分人群达不到自身补偿目的就不搬迁的行为,致使实施模拟搬迁或自主改造的棚改项目所要求的至少95%的签约率就无法实现,直接造成真正有改造需求的大部分住房困难群体,不能得到及时的改造和帮助。而在曹家巷的改造中,就有这样一组镜头:
“我们盼了几十年,终于盼到了改造,但是这些少数人迟迟不签约,影响了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拆迁户张女士回忆说,之前有位隋先生有5套房子、2个铺面,家庭条件非常好,一直不愿意签约,不像我们住在破房里,一直想搬迁改造,盼了好多年,要是达不到规定的签约率,我们就启动不了拆迁。但是可喜的是,最后在我们大家的劝说下,他还是签约了。
棚户区改造,其最终目的是想让这部分真正有住房困难的群众能够告别“蜗居”,但正因为有这些“房串串”的存在,想通过拆迁牟取暴利,耽搁了棚改推进的进度,真正有改造需求的群众,不能实现这样的民生愿望。
对此,为保障棚改当事人的权益,打击“房串串”带来的恶性影响,市房管局也进一步明确,各区(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经确定,当地房管部门即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手续。同时,货币补偿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杜绝“房串串”从中获利。
现状:漫天要价当“钉子户”
政策:统一补偿标准 一把尺子量到底
当然,除了这样的“房串串”之外,一些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也成为了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的阻碍。
我市云动力改造项目的棚改户李大爷对此有着深刻的感受:“我们都知道,整个改造项目要达到95%的签约率,才能够启动拆迁。但事实上,往往是在我们大多数人都同意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却总有少数人还想多拿钱,迟迟不肯签字,成为‘钉子户’,这样,造成我们大多数人拿不到补偿金、住进新房的愿望都不能实现。”这样的抱怨不仅仅存在于这个项目,在我市其它一些棚改项目推进中,这样一颗“耗子屎”打坏“一锅汤”的例子普遍存在,而如何杜绝这些问题,让每一位拆迁户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那么统一补偿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成为了尤为重要的问题。
据了解,我市再次出台了文件,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进行了明确,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相关负责人强调,“每一户补偿都是一把尺子量到底,只有这样用一个标准来衡量,才能保障群众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棚户区改造的公平、公正。”
【各方声音】
专家学者:汪灏(成都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统一补偿标准
让每一位老百姓享受到公平公正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作,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这一轮棚改工作有四个鲜明特点:
第一,就是充分利用国开行棚改专项政策性贷款,这是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采用的一种重要政策性支持手段。国开行棚改专项政策性贷款利率低、贷款条件优惠,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债务负担。
第二,我市所有的棚改项目充分尊重民意,都采取了模拟搬迁,没有到达95%以上的同意率,坚决不启动,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曹家巷自改模式,充分体现了“改不改群众说了算,怎么改政府说了算”。
第三,统一了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标准,所有棚改项目、旧改项目都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安置,杜绝了“开始拆的吃亏,最后拆的吃糖”的现象。
第四,解决了一些过去棚户区改造中的疑难问题。如房屋产权复杂、对未登记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问题认定难的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而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房串串”利用棚改、旧改谋取暴利的行为,制定针对性强的办法并严格监管,从而加以杜绝。
人大代表:刘芸
不要让少数人“绑架”了多数人利益
要对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行为说“不”
在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推进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人漫天要价,当“钉子户”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少数人“绑架”了多数人的利益,让真正需要改造的住房困难群体的意愿不能得以体现。
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一定不能纵容,要杜绝“先搬的吃亏,后搬的吃糖”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公平、公正。
在我看来,这些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他们有些是专门购买拆迁房的“房串串”,他们对于什么时候改造、什么时候赔偿都不关心,最关心的是自己能够多拿钱,而正是因为有这部分人的存在,阻碍了正常的拆迁进度,让那些真正想要改造的群众,不能实现愿望。所以我们政府部门,对这样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治理,加快相关立法的推进。
虽然近年来成都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统一补偿标准,实行模拟搬迁,把很多话语权都交给了群众,让我市的棚改能顺利推进,没有一起恶性事件发生。但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更要严格执行政策,用行政手段对这些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行为说“不”。
政协委员:杨文星
规范“房串串”收购拆迁房行为
严格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很重要
现在社会上有一些“房串串”,专门收购待拆迁的房屋,待正式拆迁的时候漫天要价,以谋取暴利。这样的行为扰乱了市场,损害了大多棚户区改造老百姓的利益,因此,规范这样的行为显然尤为重要。比如房管部门可以在房屋过户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待拆迁的房屋确定拆迁的时候,就停止办理该区域的过户手续,采用这样的手段来规范一些投机取巧的行为。当然,房屋买卖毕竟是市场行为,要完全杜绝也并不现实,因此,补偿标准的统一,是对收购囤积房屋这种投机取巧行为的重重一击。据我们了解,成都目前已经对补偿标准进行统一,所有补偿都是一竿子量到底,而这个政策一定要严格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击那些扰乱市场的行为,保护拆迁群众的利益,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
【热点问答】
7问棚户区改造
货币补偿费只能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已确定为棚户区改造范围后,还能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吗?在补偿安置时货币补偿费用支付给谁?安置房过户给谁?征收补偿到底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在棚户区改造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主管部门,7问棚户区改造,对此,相关负责人也给出了权威解答。
问题1:征收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等规定,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的,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问题2: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答: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价差,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问题3:产权人、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产权人,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共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明确记载的共有人和对尚未分割的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问题4:在补偿安置时,货币补偿费用支付给谁?安置房过户给谁?
答: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补偿安置时,货币补偿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安置房应直接过户至房屋产权人名下。
问题5: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能成为棚户区改造中的补偿安置对象吗?
答:不能。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权人仍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因此,在进行补偿安置时,货币补偿费用或安置房的受益者应当是房屋产权人,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问题6:已确定为棚户区改造范围后,还能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吗?
答:不能。各区(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经确定,当地房管部门即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手续。
问题7:广大群众的改建意愿在棚户区改造中是怎样体现的?
答: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大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改造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旧城区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模拟搬迁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改造范围内100%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模拟搬迁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凌翌/文 图片为本报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