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严《地名管理条例》通过 禁止有偿命名

29.04.2014  15:38

经过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会议表决。29日上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44票,弃权1票,通过。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明确禁止有偿命名地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品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最高可罚款二万元。因此,该《条例》也被称为成都史上最严的地名管理法规。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第二次审议结束后说,《条例(草案)》基本成熟,能够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所规范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能够实现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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