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7.10.2014  11:52

  为建立健全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今日,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07年12月29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预案》适用于成都市境内或跨市(州)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指导区(市)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成都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成都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担任,下设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都市政府应急办、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Ⅰ级),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等;重大(Ⅱ级),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较大(Ⅲ级),因环境污染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中毒(重伤)的;一般(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区(市)县政府决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