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首份汽车买卖合同今日正式推广

25.12.2013  12:28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李丹 实习生 陈锦燕)今日上午,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由市工商、市汽车商会共同制定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将正式向全市推广。由此,成都市目前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现状,也将得到彻底改变。

据了解,过去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都由销售方凭单方面意志自行拟定,常常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合同双方权责不平等的情况,消费者也可能遇到投诉无章可循的情况。鉴于种种情况,成都市工商局会同汽车商会,广泛征求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意见,征求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成都市第一份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

合同适应文本显示出几大优点,首先索赔对象既是经销商,也可是商家。

消费者选择向经销商赔偿后,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若选择向生产厂商赔偿,经销商则有协助顾客的义务。其次,订金等于预付款,违约无法双倍返还。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经销商可根据受到的实际损害扣除部分定金予以补偿,但剩余部分应退还消费者;同样,经销商违约的, 消费者也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再者,委托代办中发生毁损,保险公司先赔付。合同《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损毁、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最后,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约定。 明确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双方签约时自行约定,给了交易双方充分的协商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