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信委:企业研发费可按50%抵扣税

29.10.2013  16:34
             

成都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实施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印发,根据该办法,企业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究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等。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3〕88号)
http://www.cdsme.gov.cn/html/detail_020203_12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