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30.09.2020  19:12

  生活垃圾不分干湿 乱扔乱倒最高罚500元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成都的生活垃圾管理今后将有法可依。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单独列出厨余垃圾

 

  2017年,国务院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包括成都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要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明确,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成都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步较早,积累了较好的经验。目前,成都市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已达1.8万吨以上,并随着人口数量增长而不断递增,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规范引领。

  此次获批的《条例》共10章78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分类处理,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投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分类处置等各环节具体操作规范。这与此前成都已经推行的分类方式相同。

  区别于国内部分大城市,成都在分类中没有按照干、湿区分,而是单独列出了“厨余垃圾”。成都是国家首批餐厨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4.8万家,每天产生餐厨垃圾2200吨。目前,成都已建市级餐厨垃圾统筹处理设施2座,处理能力共500多吨;其余的近1700吨由20多家社会处理单位处置。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工作迫在眉睫。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指导监督分类投放

 

  《条例》中专门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同时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等义务。

  这是一条源于成都探索的经验。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上海等部分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中,采取聘用监督员、引导员等方式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提升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同时,也存在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成都通过试点,以小区物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宣传教育、监督指导等工作,效果更优,也更节约成本。

  对颇受关注的垃圾分类投放问题,《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如果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条例》还明确成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鼓励和倡导市民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该条款着重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总量。

  此外,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成都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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