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提请审议

24.11.2014  17:17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提请审议——

  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11月24日上午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杨向大会作了关于《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一旦会议审查批准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成都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者最高罚款500元。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认为,《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实施以来,对防止发生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重、特大事故,保障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成都市发展的加快,中心城区范围迅速扩大,人口、车辆、高层建筑急剧增加,空气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该法规允许分时段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已不能适应城市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有必要修订。《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规定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其禁放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二是增加规定禁放区以外的人口密集、易发生危险的特定场所也禁止燃放;三是增加规定了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举报制度;四是本次修订更凸显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立法目的,修改了法规名称。“《规定》的修订更符合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与上位法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王杨说。

  《规定》明确,成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输油(气)管线等作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违反规定燃放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过,《规定》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制定了例外政策,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规定》还指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