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到过期溜溜梅 成都市民接受10倍赔偿

02.01.2014  18:42

        市民超市买到过期溜溜梅 消费者索赔2000元检查费续>>>>

        市民接受10倍赔偿 超市出具担保书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李丹 实习生 王之镔)今(2)日16时左右,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姑先生答应接受10倍于购买价,即105元的赔偿金额,而家乐福羊西店也出具担保书表示,如果姑先生家的小孩在24小时候内出现身体问题,将对此负责。此外,2000元的赔偿就不再支付。

        而新《消法》实施后,此类问题到底如何赔偿?对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肖向荣解释,《食品法》中有关于食品赔偿的金额为“以一赔十”,而新《消法》的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是指除开食品之外别的商品。

        简单来说,《食品法》相对新《消法》属于特别法,因首先遵循,即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之后,食品问题仍按照“以一赔十”,而食品之外的商品,如化妆品之类则按增加金额三倍,不达500元的,按500元算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