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拟禁止在兴隆湖垂钓、洗澡等九大类行为

04.02.2016  09:21

  2月3日,记者从成都市法制办获悉,《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管理规定》于2月15日前征集意见,该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兴隆湖实施放孔明灯、游泳、垂钓等共九大类行为。

  根据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该规定适用于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及有关管理活动。

  该规定所称兴隆湖区域,是指四川省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州路—通州路、利州大道、深圳路、益州大道围合区域内鹿溪河水域及周边用地,总面积约14.04平方公里,其中生态用地面积12.2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1.8平方公里。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兴隆湖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兴隆湖实施的九大类行为包括:

  一、向湖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兴隆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在湖内游泳、洗澡和便溺;

  四、垂钓、捕鱼和采摘水生植物;

  五、在湖岸和绿化带内从事露天烧烤、搭建游憩帐篷;

  六、损坏湖岸树木、花草以及其他植被;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八、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从50元以下到二十万元以下不等。违反第一条罚款最重,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