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惠民政策年终大盘点 寒冬腊月中送温暖

30.12.2013  13:15

  【劳动就业】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2.职业培训补贴。成都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含需要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享受800-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明确,具有成都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所在的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享受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

  4.962110就业援助电话。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明确,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可拨打热线电话962110进行就业援助登记,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就近上门服务,承诺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上岗或岗前培训,并对打进热线电话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回访。

  5.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成都市域内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和失业保险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并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6.创业园区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可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长24个月的贴息支持。

  7.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市域内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8.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我市参保、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时,可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9.职业介绍补贴。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市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本市城乡求职人员和进入我市务工的外来求职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1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

  11.公益性岗位(含就业援助基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1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5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可按项目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域内首次创办的企业,录用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向所在区(市)县就业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2013年度或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域内企业(单位)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培训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和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期限由最长6个月延长到最长12个月,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向所在高校提出求职补贴申请。

  15.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00%的贴息支持。其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