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税局温馨提示

26.03.2015  10:56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我市2014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中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已废止。此外,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也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应准备同期资料:

  (1)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外的企业均应当准备同期资料;(2)对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功能(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单一研发、单一营销)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363号);(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处在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也应当准备并报送同期资料(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188号)。

  在此特别提醒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于企业均有关联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各纳税人须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存在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须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目前,我市2014年度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正在开展。请各纳税人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2、下月申报期预告:2015年4月1日至20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季申报,以及企业所得税均需在20日前进行申报,请纳税人提前做好申报准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成都西部金恒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奇(男,身份证号:412326********5771)。经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检查,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67.33万元。经多次催缴后,该公司仍欠缴增值税197.53万元,并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奇已失去联系。

  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该公司欠缴的197.53万元税款依法进行追缴,同时,督促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尽快到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