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出台新《办法》保障商品房买卖更加规范便捷

13.04.2016  19:43

  四川台记者操成报道

  记者今日(2016-04-13)自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近日下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内容,更加规范合同登记备案、便捷一般变更备案、依约注销备案。       

  规范登记备案程序 避免“阴阳合同”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为切实体现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不是“阴阳合同”,《办法》显示,登记备案程序不仅要体现备案摘要信息,还要体现签署合同文本与提交网上登记备案文本的一致性。按程序规定,买卖当事人拟订合同条款后,确认合同无误,需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其后网备操作系统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而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范围内、所购房屋已被其他购房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等情况的,不予备案支持。经登记备案后,网备操作系统自动向购房人发送已备案的短信。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变更或注销 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法》指出,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需要变更或注销的,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别注意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为切实杜绝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办法》对一些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实行会议议决制,包括同一商品房项目内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5套(间)以上或同一项目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20套(间)以上;同一购房人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3套(间)以上;同一商品房源注销备案3次以上;提交材料中的付款凭据与登记备案中录入的付款信息不一致;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约谈,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发现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还将予以公开披露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业务向购房人收取费用或者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