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9.10.2013  16:34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化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产业倍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等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是指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整合相关资金、生产要素、扶持政策、服务平台等资源和手段,给予重点扶持的计划。
第三条 按照企业成长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按企业发展规模分为“拟上规”企业培育计划、“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和“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不同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
第四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
(一)“拟上规”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以上,申请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可望突破2000万元。
(二)“成长型”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税收、利润分别增长20%、15%、1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未来3年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达20%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在本地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小巨人”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4亿元(不含);连续2年年营业收入、税收、利润分别增长15%、10%、1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拥有核心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来3年企业营业收入预期增长率达20%以上; 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在本地经济发展中有明显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市)县工业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申报书(附表1、2)
(二)附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企业简介文本(包括:企业概况、主要经营指标、品牌状况、发展规则、获奖情况等等);
3. 经审计所出具或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前两年度企业财务“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 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前三年度实交国税、地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复印件,或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未欠税证明文件;
5. 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6. 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或规划文件;
7. 厂区图片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区(市)县工业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市)县工业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汇总表》(附表3),按市经信委规定时限统一报送。

第四章 审核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委按照总量限制、择优扶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区(市)县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抽查。经审核或抽查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纳入企业培育计划。
第九条  对决定纳入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由市经信委通过“成都市工业网”、“成都市中小企业网”予以公布,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企业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 扶持管理
第十条  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享受“成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政策信息等服务,并享受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支持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应按要求,注册进入“中小企业经营运行监测平台”,及时上报营业收入、利税和有关资料。获得各项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须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经市经信委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终止其实施培育计划,并于公告后调出培育计划企业库。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每年4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一次,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企业库。
第十四条 通过培育计划发展壮大的企业,经考查和评价合格并满足本办法规定下一阶段培育计划要求的,可继续申报下一阶段培育计划。每一阶段培育计划周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终止其实施培育计划,并予以公告、调出培育计划企业库;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再接受相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的培育计划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点击下载附件

 

 


关键字:成经信发 2012 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