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8.06.2015  18:51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15〕39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同时,项目的主体企业及单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包括转型升级、扩大生产、信息化应用、管理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创新融资方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投放,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营造有利的企业融资环境。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和开展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示范服务机构评选项目,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项目。
(四)其他。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服务中小企业项目或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发展评估、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通过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进行分配,通过无偿补助、激励奖励、贷款贴息、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中,中小企业管理创新项目可以采用奖励方式支持,其他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采用无偿补助方式支持。
(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类项目中,对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和控制新增贷款风险的项目给予奖励,对承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项目给予补偿,对创新业务项目的给予补助,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项目给予补贴,对融资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资本注入,对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项目提供资金应急周转。
(三)中小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中,示范服务机构评选项目采用奖励方式支持,其他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采用无偿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条 项目支出的票据和项目补助的内容不能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融资担保类项目按照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执行。
上级财政拨付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中具体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择优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评审或审计。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区(市)县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评审项目的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应对通过评审或审计,确定为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入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市本级项目单位与市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无缴拨款关系的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开支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项目验收、项目信息管理、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项目相关会议等。工作经费由市经信委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1〕5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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