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月底实施

10.02.2015  12:58

核心提示

  范围扩大

  除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外,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也被纳入“黑名单”适用范围。

  限制融资

  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将严格限制相关单位和机构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和评先评优。

  最严关闭

  对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责令停业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目前已正式颁布,将于2月28日起实施。

  根据该规定,纳入“黑名单”适用范围的,不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也在其中。对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责令停业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黑名单”适用范围扩大

  据成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扩大了“黑名单”的适用范围,除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外,明确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适用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此举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诚信约束,促进服务机构提供优质、公正、科学的安全生产服务,相较于已建立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其他地区是一项创新举措。

  单位和机构被纳入“黑名单”有一套完整的实施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告知、审核认定、信息公告、信息解除和延期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

  该负责人表示,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机构,完成了严重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病危害整改的,经提出解除申请,并经市安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将从“黑名单”上删除。期限届满后未完成的,将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什么样的单位会上“黑名单

  据悉,被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必须符合“准入条件”,并严格实施程序和管理期限。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的“准入条件”包括: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拒绝、阻挠安全生产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的;谎报、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的等等。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将被纳入黑名单。

  同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被纳入“黑名单”的“准入条件”是具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七种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