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22.01.2015  03:56
一、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     一、依法执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答疑、辅导等教学环节。
    三、严谨治学。坚持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四、热爱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诚信求实。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抵制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言传身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