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大幅下放

29.03.2015  00:33

 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我市修订了《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为2年。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起,国家出台有关办法,缩小了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发改委印发了《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我市《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由于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变化,《暂行办法》对2006年2月出台的《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由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作了相应简化,突出了企业主体地位,并就政府规范服务,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了大幅下放。核准权限全部下放,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经开区和19个区(市)县享有市本级项目核准权限;备案权限除五城区允许类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因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预审意见需市级部门出具,将继续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余备案项目均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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