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区内拟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征求意见稿公布

19.03.2014  19:59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成都市法制办今(19)日公布《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禁止燃放区域由原来的“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修改为“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内”,以及未成年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等等。

禁止燃放区域:

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内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提到,成都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管理,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并且在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增加了“地铁”。

原来的“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点至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一项取消。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由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将原来的“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修改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并且在第9条提出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严禁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定时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拟定。

为提高立法质量,成都市法制办将《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上网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一处 邮编:610047

2、传真:028-61885414

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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