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名不得使用外文及繁体字

31.07.2014  11:56

  原标题: 我市地名不得使用外文及繁体字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山、河、湖、湿地、区(市)县、村、社区、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城市公园、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门(楼)牌号、铁路、机场、火车站等在内的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都将得到相关规范,不能随意修改。

  根据条例,我市的地名命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要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在建筑物命名方面,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如有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的名称,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将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备案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前设置。如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历史地名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被确定受条例保护的历史地名。”根据条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严格控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