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包间费”首案 消费者上诉至中院

29.05.2014  10:22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李天宇)成都市民刘先生在红牌楼“蓉杏酒楼”吃饭,被收取了380元包间费。刘先生认为,酒楼并未提前告知,侵犯了知情权和选择权,收取包间费本身就是霸王条款,于是将酒楼告上法庭。5月21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要求退还380元包间费的诉讼请求(本报曾经报道)。昨日,刘先生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先生在包间点餐时使用的菜单最后一页标注了包间的收费标准,且字体明显不同,也比其他文字大,应当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生活经验和注意义务,刘先生也应对包间是否收费有所注意。但是,刘先生并不服法院的判决。他认为,菜单上的收费标准,表面上起到了提醒的作用,可从事实上无法证明。其次,按照行业习惯,酒楼应该告知包间费用,但事实上也找不到证据,都需要酒楼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侵犯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重要的是,满3800元免包间费明显就是设置了最低消费,其性质等同于霸王条款,是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